文/牧羊人
近年來,我們的教育界一直致力推行所謂的「法治」教育,而在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裡的內容也明白表示教育界應該負起法治教育的責任。雖然教育基本法為教育界表示了偉大的教育目標與精神,然而在現實上的情況,卻是非常令人失望,我們的社會一般民眾對於「法治」二字之概念,大多解讀為「人民要遵守法律」,所以在學校我們的教育人員自然就被解讀為「學生要遵守校規」。但「法治」的意義真的是如他們所想嗎?
其實「法治」真正的內涵,在於拘束國家權力,而非強調人民守法,它比較強調的是政府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管理國家事務與人民,尤其是依照憲法的規定,也就是說「法治」的概念指的是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政府一切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規範。
而所謂的「依法行政」是指政府機關(學校)的行政行為必須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訂定之相關規定,才可以對人民的權利加以干涉。同時,還必須遵守憲法與相關法律等規定。
既然我國的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付予了法治教育的責任,所以法治教育也應該從學校本身開始做起,學校必須給予學生優良的模範。學校所執行的行政處置必須要符合「法治」價值的內涵,也就是說仍然要「依法行政」。法治真正的內涵,在於拘束國家權力,而非強調人民守法,這是一再被強調的;國家機器的權力運作必須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要求,而一旦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則人民才有必要去遵守這些法律、命令等國家行為,而在學校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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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法治=守法」?從Obama就職演說與〈Rule of Law〉說起/Soapbox of Justice:點我
參考法條:
1、行政程序法:點我
2、教育基本法:點我
3、教師法:點我
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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