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6日 星期六

零體罰真的會害死台灣人!?——針對〈零體罰害死台灣人〉的想法

Yvonne

最近看到這篇從PTT轉錄、受多數網友肯定的文章,我只能歸納出其唯一的一個論點:「沒有體罰,教育就會失敗。」而其所說的「教育失敗」,又特別指稱「犯罪率會提高、治安變差」的狀況。這個說法,除了顯示作者對教育和體罰本身的誤解之外,可能還忽略了「不體罰不等於不管教、不能管教」。而「教師體罰」本身,還具有強烈地權力濫用性質的問題。

「體罰」在我們的文化脈絡中,一向相當普遍,而其中的核心思想不脫:「管教」足以合理化、正當化一切形式的暴力。但討論體罰時,我們特別應該思考的問題是:「『體罰』和「教育」的關係是甚麼?」、「體罰是否能幫助教育的進行?(是否應該成為教育的一部份?)」這篇文章都沒有討論。換句話說,本文除了描述煽動性的事件、情緒用語欲說服讀者:「台灣的不體罰政策會造成犯罪率上升」外,從前提到結論之間其實連個像樣的論點都沒有。

在所謂「國外的例子」中,除對人本極盡汙衊和醜化之能事(關於這點,我也很好奇為什麼),這些例子也可以看出作者對「體罰」本身的認知就大有問題。很多舉例基本上僅憑作者的想像,推斷出「所以這也是體罰」。而如果論證本身(零體罰是不對的)的前提(體罰是甚麼?)本身就有問題了,那接下來討論「體罰」與「教育」之間的關係,更是毫無邏輯可言。

作者提出可能會被當成「體罰」的例子裡,「校園服務」(我的高中母校稱「愛校服務」)應該已經普遍被接受,目前也沒聽說有人主張那是體罰。雖然我並不知道人本對於「罰坐」或「停學」的態度(停學處分並不適用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後的學制中,「停學」或「退學」處分目前是合憲的。雖就改變身份、除去學籍這些對人民的權利是否有影響,還是有一些討論。但就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大法官解釋是符合大學自治的憲法權利。)不過最根本的解決方法,還是「校規明定處罰方式」,對於過於限制學生權利的部分,要有法律層級的授權,才可能治標又治本。

這篇文章接著列舉出「其他國家」例子,但讓人困惑的是,這些國家、地區「有鞭刑、更有錢」或經濟超越台灣或商業之都,和本文內容到底有甚麼關係?至於美國學校的懲戒室,就我的理解而言,那代表學生違反校規或被教師處罰,其處罰應遵守固定的程序(正當程序原則),而處罰內容也被明文列出(事後不服也有足夠的依據讓學生得以進行申訴或救濟)。就這些觀點來看,懲戒室的設計其實更可以保障教師、學生雙方的權利,因為所有的處分都按校規進行。更重要的是,教師當下的情緒不會影響處罰學生的輕重程度。處罰的原因、內容、結果都被記錄下來可供檢視,因此除了太過分逾越規定的狀況,不會有學生用手機把老師的處罰錄影下來向媒體爆料的事情。因為做了甚麼事、應該要得到什麼獎懲;處罰內容、如何進行等等,都是明定好的,而校規本身符合規範、又具有充分民意基礎的法律授權,這樣不管是對老師、學生甚至家長都更有保障。

我認為體罰之不當,不只是對學生身心的傷害,「體罰」本身還隱含有國家權力(暴力)濫用的問題。我想問的,除了「體罰能否作為一種達成教育目的的手段?」外,還有「體罰是否可由教師進行?」教師是學校聘來的教育人員,而教育人員是否同時也是懲戒人員?在義務教育中,學校更是國家公權力之主體;賦予那些有教師資格的老師得行使教育學生(人民)的權力。所以體罰其實是由教師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作為之一。就這個角度而言,「體罰」沒有得到任何的法律授權,讓教師(國家)可以任意造成學生身心損害;所以一切形式的體罰,基本上都是違憲違法的行為。

若教師本來就沒有權力體罰學生,那麼即使學生涉及霸凌他人、損害公物或造成教室秩序混亂甚至攻擊、頂撞老師等都一樣,不足以也不能成為教師體罰學生的理由。倘若學生行為之惡劣甚至造成「校園安全問題」,那麼「體罰」顯然也不可能解決問題、讓校園變得更安全。這是手段適合性的問題。而目前在校園中,我們也沒有任何規範或共識,劃出「處罰或管教的界線」在哪裡。這可能也是原文作者認為「台灣的零體罰政策等於放任不管教」的原因。

然而,不體罰就等於放任不管教嗎?我國法律中唯一提到教師行使管教權的法律,只有教師法第17條中的訓示性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管教本身具有極大的彈性,而即使我們肯認「懲戒」是輔導與管教的一部分,也應有其限制。如前所述,最可行的方式,還是由人民取得共識,透過立法明文規定具有強制力和相對程度的「救濟」。而我也認為,「管教」最核心、最基本的方式,其實是「輔導」。在輔導之前所為的任何處分,在我看來都不合理、違背教育精神的。切記我們是在「教育」的場域裡實行「處罰」。而教育的精神究竟是「達到教育之目的」,還是「懲罰」──造成學生心生畏懼,又十足地擴張教師與學生間的權力不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