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新莊高中服儀問題——強制裙裝與換季制度的實質合法性?

Yvonne

台灣的中學校園是一個很奇怪的地方,作為學校人口中的最大多數、應該是「教育目的」及「教育主體」的「學生」,總是無法和校方進行「有效」溝通。好像這樣的溝通會忤逆某種未知的威權,因此成為學生心中不可想像也不能要求的事一樣。

面對著強大的升學壓力,當學生想要向學校爭取權利,她們在學校的困境就更明顯。同學們可能會說「欸我們也不過待在這裡三年,忍一忍很快就可以離開了,幹嘛這麼累?」「這個環境很爛不是我們的責任啊,最好是你有本事可以讓學校改變政策啦。」「而且「太激進」和校方的關係搞差,老師也會很有壓力啊。」班上的同學可能會因為這樣都不會理我、我就變成老師和同學眼中的怪物。也因為這種現象,似乎只有那些完成「高中教育目標」(就是「考上大學」!)的人,才被視為有資格和能力表達對學校的意見的人。

因為這種背景,日前新莊高中的應屆畢業生發起了連署活動,提出一連串和母校環境與政策有關的問題。其中「服儀制度」的問題,也占了相當的比例。「換季制度」、「強制裙裝」、「制服品質太差」和「便服外露或是便服外套」等問題,在他們和校方的對話之後,得出了「交給服儀委員會決定」這樣的結論。但是將「強制裙裝」等等服儀問題交由服儀委員會,實際上是以假民主的方式解決問題,可能會有違憲之虞。

在此,筆者想要針對「換季制度」和「強制裙裝」這兩個普遍性極高,不管公私立高中、國中甚至國小等許許多多的學生都會遇到的問題,提出一點看法:


一、「強制裙裝」隱含性別刻板印象,是違法的服儀政策!

如果學校強制女生穿裙子,而沒有給予其他選擇或彈性,並且以校規懲處,已經具體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二項「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第14條第一項「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有同法第36條罰則的適用。

教育部已有多次函示,要求各公私立高中服儀規定要符合性別平等教育的精神。學校應該保護校園中的性少數(無論她們的身分是教職員或是學生)不受任何差別待遇。這也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所保障的核心價值。因此,校方不能獨斷決定,也不能形式上交給所謂的服儀委員會(不管有沒有適當的學生代表在裡面)判斷「我們是否應該強制女生穿裙子?」;而應給予不願意穿著裙裝的女生有「選擇」的空間。這是憲法所保障的「表現自由」和「性別平等」的價值,也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基本權利不能透過表決的方式逼迫他人放棄;例如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我們也不能用「民主」的方式,投票決定某個人不能信仰某個宗教。

廢除校規中女生夏季制服只能穿裙裝的規定,才符合性平法保障性少數的精神。即使校方透過形式上「民主」的手段,只要強制裙裝,就是強制女性在服裝上一定要符合性別刻板印象,如此就有違法違憲之虞。這個問題至今還相當普遍的存在各公私立的學校中,足見性平法立法後,教育部仍沒有做到督促各校改進的責任,因此也造成學生深受此政策帶來的不便。學生可以做的,是要求校方改進,或是進一步向教育局、教育部投訴,敦促校方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為合法教育政策之踐行。


二、「統一換季」如同軍事管理,毫無教育意義也貶抑學生的自主能力!

很多學校把制服分成夏季制服和冬季制服,也因此有著強硬的統一換季規定,要求學生在穿著形式上應該統一。這樣的規定,無視於學生間的體型差異,也不尊重個人的需求和選擇。這個制度的「法律依據」相當模糊,不知教育主管機關有無統一規定;或是只是各校校方自己訂出來的?即使目前很多學校有「彈性時段」,也無法正當化「統一換季」這個不具有教育意義、也貶抑學生個體性和自主能力的政策!

如果是各校校方自主決定要有統一換季這件事,服裝這種冷熱自知的事情,按照個人對外在環境的感受不同,硬性規定的理由究竟何在?換個說法,學校會規定老師、行政人員,夏天一定要穿著短袖,而女性老師、行政人員等一定要著裙裝,不可以穿長袖或褲裝到校嗎?或是說,校方認為這些已經十五六歲的「人」,對於天氣冷熱還無自處能力?這裡是高中,還是幼稚園、托兒所?

不管是夏季制服、冬季制服,都是「校定」制服,只要穿著整齊(如不混搭),就應該符合校規。至於校方若以「學生又穿長袖又穿短袖看起來混亂」的理由,採取戒嚴時期軍事管理的態度,顯然不符現代的教育精神,也無視學生的主體性,理應受到譴責和糾正。

最後,校方決定這類和學生切身相關,且個別差異性大的事務,仍採取單向、硬性規定的管理措施,顯失彈性,也違背了公民社會中所應服膺的基本民主精神、無視學生的主體性。校方除應儘速檢討相關規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之外,類似事件的決策,都應有符合校內組成比例的學生代表參與,並給予實質的意見表達權利。這樣的權利也應該在校規中明確定之,並公告全校學生。學生參與校內決議的過程,亦應公開透明,方符合校園民主和法治精神。此類學生代表參與學校決策的規定,在相關學校、教育法規中應已有明文。學校作為公權力的執行單位,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確實執行,給予學生實際參與校務決策的空間和權利。

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鴉報摘要版】軍人退出校園?為什麼?

本文綜合數人撰寫,內容:

(一) 簡論「教官」的時代因素與合法性
(二)「為什麼要這樣攻擊為校園付出的教官?」
(三)「軍人退出校園,國民國防教育誰來幫我們上?」
(四)「學生都不希望教官退出校園,憑什麼教官要退出校園?」
(五)「如果沒有教官,那校園問題(幫派、霸凌、車禍)誰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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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論「教官」的時代因素與合法性

一般來說,教官存在校園中,是戒嚴時代政府為了控制人民,實施政戰教育,以及檢查思想的重要策略。軍人以「軍事教育」的名義進入校園,卻積極在校園中收集學生資料、判斷學生是否有「反政府」思想;如果有,就介入「輔導」,或是將該學生嚴加監管,甚至交給特殊的政府單位施以處罰與改造。然而,過去這些教官在校園中的任務,隨著台灣社會的民主進展,已經看得出越來越不具有正當性。

總統民選、政黨輪替這些現象,代表時代有所改變了。當我們說民主、自由與法治精神已經在台灣落實,卻不意味著今日的台灣校園中,教官就不再扮演著監督學生活動和行為的角色。「後戒嚴」時期的教官,即使在形象上已經大為軟化,手段上也不像過去嚴格,但現在的教官們仍會以「維持校園秩序」、「保護學生安全」為名,進行社團、校刊內容的審查、學生行為的「輔導」、請假否准、社團成立等等。學生在校的日常行為,很難不脫離軍訓教官的掌握。而這些「審查學生」的權力,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合法性,我們卻很少想過。

即使教官在校園中控制學生行為和思想、言論的程度比戒嚴時代低得多,也不足以使這些軍人存在在校園中具有正當性。如果軍人在校園中擔任職務、行使權力,本身沒有合法性基礎,就必須加以裁撤、廢除,或是要求其以轉考教職的方式使之合法。而即使轉考教職可以繼續留在校園,她們也必須放棄軍職身分,以教師身分行使法定的權力/利。這不是對「教官」的苛刻要求,乃是合法性與正當性思考的必然結論。


(二)「為什麼要這樣攻擊為校園付出的教官?」

或許這些反對教官留在校園的論述,會讓人覺得是在否定長年為校園、學生認真付出、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的教官們。事實上,「軍人退出校園」並非針對任何學校單一個別的教官,而是譴責過去戒嚴時代遺留下來、毒瘤般的制度──「軍人在校」。保密防諜、打倒共匪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所謂的「校內情報蒐集」、「思想檢查」已經不再需要,但是教官仍然在校園裡,甚至受到學生喜愛歡迎,又是為什麼呢?

通常不認同「軍人退出校園」的學生,想到的是自己每天上學、在校園中遇見的那些認真工作、燃燒自己奉獻學校的教官們;一些年輕的教官還可能和學生互開玩笑、毫無架子,可以說是親如兄長。而從現實面來說,不可否認的,這些好朋友也不只是好朋友,她們還會處理你面對到的日常麻煩,幫忙指揮交通和維持學校秩序。學生遇到惡勢力威脅和車禍等吃力不討好的事,往往也得靠教官跳出來幫學生解決。但是教官作為軍人,面對學生時依然必須帶著軍人符號的包袱。而她們所被賦予角色和權力是否正當且必要,是應該受到更深入討論的問題。


(三)「軍人退出校園,國民國防教育誰來幫我們上?」

就經驗論,國防教育教了什麼其實已經沒什麼印象,大概只有打靶、擦槍、基本教練(稍息、立正、轉彎等等)、一些過去戰爭的歷史、戰機型號、坦克、飛彈等等軍武的介紹,還有看電影,再來就是教官的課堂喇賽。這些記住的東西對我們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一點鳥屁用都沒有,國防教育有何功效,實在看不出來。起碼,在當兵的時候,所有的操練都還是從新來過,高中的國防教育實在是可有可無。

看起來不太重要的課,實在應該列為選修,就算必修好了,叫國防部錄些影片來看可能都還比較有用,影片比較能加深印象,再加些推薦影集看看戰爭片學得都可能還比較深刻。這種情況,教官就沒用啦。


(四)「學生都不希望教官退出校園,憑什麼教官要退出校園?」

如果教官存在在校園中是全校學生都希望的,但這個多數決的意見卻牴觸法律,或是更上位的憲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例如憲法明訂軍人不得任職文官,而在未修憲的狀況下,有個世紀天才的軍人突然受總統任命當上了行政院院長──即使這個人有絕佳的腦袋和無人能比的能力,只要軍職身分還在,這個行政院長的任命就是違法違憲的。

同樣的,如果法律上,教官身為軍人不應該在校園從事「教育」以外的事務,亦不應該以軍人身分在校園中掌握權力(尤其是獎懲學生的權力),則今天教官就已經是違法的存在了。即使全校學生都不希望教官退出校園,仍然不改變「教官制度」違法的這個事實。

軍職在校園中行使權力或許有其歷史意義,但早已不具有正當性,甚至可能是違反法律的措施。如果全校的學生都認為教官應該留在校園、不應該廢除,那我們需要思考的,應該是在現行法制的基礎上,這些教官是否可以透過不違法的機制繼續留在校園中(如擔任教職)。或是因為教官實在太過重要,我們應該修憲修法使校園中必須要有這樣的角色。


(五)「如果沒有教官,那校園問題(幫派、霸凌、車禍)誰來處理?」

談到這個問題之前,應該先認知到教官是集學生輔導、軍訓教育、維護校安這三個任務為一體的角色,雖然教官們的能力都很強,且任勞任怨不辭辛勞,但難道就因為如此就要壓榨她們的勞動力嗎?就算校園中確實存在這些複雜困難的校園問題(幫派、霸凌、車禍等等),必須有這樣的角色來處理這些工作,但這些工作是否應該由教官來承擔呢?

就像上面講過的,這些好朋友所做的事,如果有具體行使權力負擔義務,就必須符合合法性的要求。而合法性的要求,奠基於「教育行政」的目的上,如果權力的行使超出這個目的,便會失去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此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舉例而言,教官必須要實施國防教育,可能是符合教育行政任務的目的。但是教官應該要二十四小時留守校園,卻可能不是教育行政目的的實行。

「校園安全的維護」,是否是教官的責任?反對廢除教官的人常常對此持正面的態度,認為只有軍人有辦法二十四小時守在校園,並且可以使校園變得更安全。但是回到問題的起點,只有二十四小時都有人留守,「校園安全」才可能會得到維護嗎?如果是的話,留守的人必須是教官嗎?當我們認同校園安全必須如此維護,那未必就可以得到「所以這就是教官的責任」這個結論。而如果這未必是教官的責任,就需要探討「為何這項工作交到了教官身上」?

只是軍人可以忍受二十四小時留守校園的這個說法,隱含了這個工作是必要的,但是學校或是行政機關無法以其他方式、手段達到保障校園安全目的。而只有軍人可以忍受這個工作,也不會使其擔任該職務有正當性可言。反而顯露出校園安全的需求不被正視,也不以合法手段解決,則可能有軍事資源濫用、軍人的勞力剝削等問題。

校園是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的地方,未必需要教官才會安全無虞,保全系統、校警等編制也會有類似的功能,不但沒有正當性或違法的問題,花費可能還比國家支付一個教官(包括訓練、獎金或是退休俸祿等)所有支出少。

至於其他的校園問題,如霸凌、幫派、吸毒等等,這些校園問題早就不是新聞,但是教官的存在從來不曾使這些問題減少或是消失(是否有因為教官存在而受到控制,這就不得而知,因為從來沒有「沒有教官」的時候);更甚者,這些問題也無法僅憑教官有限的責任與能力,就可以解決。

以幫派和霸凌問題來說,學生需要的是更充分的輔導資源、心理諮商師,專業社工人員的進駐和校警巡邏等等,這些資源的投入,會比設立軍訓室,並且將上述所有角色的工作都壓在教官的肩膀上要有用得多。學生如有違法行為,如抽菸、打架圍事、吸毒等等,除了專業的輔導之外,交給司法或檢警單位也可能更加適得其所。將同樣的人力成本(教官薪水確實是有到普通教職員的三倍)分給專業領域的人來做,效果想必是會更好的,如此一來教官只要顧好他們專業的軍訓教育的部份就好了,效率也可能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