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兒少年法29條與釋字623號解釋——以青少年性管制為目的的網路文字獄

Yvonne

釣魚執法,兒少入獄!

如果你在網路的聊天室、留言版提到「一夜情」或「援交」之類的字眼(或任何同音字),很可能就會被警方以「釣魚」的方式引誘你上鉤,讓你成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下稱兒少29條)的追捕對象。法律上,光是提到這類字眼,還尚不足以構成犯罪,但若進一步表示交易訊息(法律上之「意圖」),便構成性交易之證據。警方為了「業績」,時常會假裝為提供交易者(還會故裝可憐),藉以引誘網友表示交易意願,見面時隨即逮捕。此類案例不計其數,讓原本可能並無明確性交易意圖的網友掉入違法陷阱。甚至曾經發生過陸軍上尉遭台南縣警誘捕,燒炭自殺的死亡事件(註一),便是一例生命悲劇。

兒少法第29條,立法者號稱是為了「保護青少年不接觸性交易訊息,以免被「引誘從事性交易,才如此徹底地「網淨」;諷刺的是,警方執法慣用的釣魚法,反而不斷誘使更多人產生性交易之意願,其中也包含了不少未成年人。從結果論而言,兒少29法造成的效果,是積極管束青少年的言語行動;把許多在網路上活躍且個性主動的未成年人,不斷地送入當初推動立法的團體所設置的教養機構。這些被定罪的青少年一開始可能沒有性交易動機,刊登的訊息也可能只是出於有趣、好奇或吹噓,在網路社群這樣的公共場合,如此行為並不稀奇。於「保護兒少」的前提下,法條被過度詮釋,反而讓兒少都被羅織入獄(註二),一方面認為兒少不夠成熟會被性交易引誘所以立法保護,卻又一方面引誘兒少從事性交易加以逮捕,兒少29條不但未達成原本的立法目的,甚至在實際上造成了強烈的反結果。

釋字623號:法律不明確、罪刑不相當的合憲性解釋

因兒少29條的爭議不斷,2007年大法官會議針對言論自由與刑罰懲處有無違反比例原則作出了釋字623號解釋。解釋文指出,以交易為目的之商業言論,只要內容真實、無誤導,原則上享有言論自由之保護。但性交易活動不符公益,立法者故可對其商業言論加以限制。尤其該法是為了「保護兒少」,屬於國家重大公益事項,以刑罰加以規範,並不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理由書)。

理由書並指出,兒少29條所提之「引誘」、「媒介」、「暗示」雖然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其意義根據文義及該法之立法目的來看,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與憲法要求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是法律規範的內容要講清楚)尚無違背。

值得一提的是,兒少29條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就是罪行較重的就罰得較重,沒那麼重就不能罰得那麼重),但釋憲卻未為處理。許玉秀大法官在該釋憲的部分不同意見書即指出此點:兒少29條對「散佈性交易訊息給兒少」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兒少22條卻規定:「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為性交易的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而非針對青少年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對於性交易行為及引誘性交易行為科以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為什麼言論比性行為罰得更重?再度令人匪夷所思。

以青少年性管制為目的的網路文字獄

除了網路的言論自由,兒少法以「性交易防制」為名,事實上所進行的是針對兒童及青少年的性管制。秉持著台灣社會高度保守的性道德,對於兒童、青少年探索身體、慾望,向來採取集體恐慌的禁絕態度。

當未成年人被描繪出純潔、無性的「聖像」,在小學、中學等校園中,此一管制與禁絕現象只有更為彰顯。校方、教師不會鼓勵青少年健康地面對性欲與身體。發現學生可能有的情欲探索時(註三),除了不遺餘力的表現出對「情慾」或「性」深惡痛絕的態度;亦時常迎合媒體的獵奇心理,全力貶低身體、性慾,盡力達成將「性」本身汙名化的「道德要求」,甚至還要強調「個人偏差行為、錯誤性觀念」並將進行輔導(註四)。

這樣的態度,除了表現出對兒童及青少年探索情慾的性恐慌外,更實際上否定了兒童及青少年具有獨立思考能力、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兒少法第1條稱其立法目的為:「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制定本條例。」但該法所謂「性交易」的「交易」一詞,其實已預設了參與該「交易」的雙方具有為對價交易的行為能力。但未取得完全行為能力的兒童及少年,本來就沒有參與「交易」的行為能力。本法定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非肯認兒童及少年具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能力,而僅為管制其成為性交易對象的法律。

釋字623號的解釋理由書:「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為性交易行為,係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僅以此點觀之,該法名稱便不符實,甚至應改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更為合宜;而非表面上認其具有「性自主權」或是「身體自主權」,實際上只承認其有「不同意之自主權」,而無「同意之自主權」。對於兒童及青少年的情慾探索,以文字獄的方式、藉由國家公權力粗暴地加以管制、禁絕,並實際上全盤否定青少年或兒童的獨立人格和思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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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警方釣魚流程請參考:http://29.antilaw.info/20080430.pdf

(註二)引用自:何春蕤,劉靜怡,〈捍衛保守性價值〉,《大法官,給個說法!(2)-人與制度的戰爭》,頁84。

(註三)請參考這則新聞: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195993/IssueID/20110220

(註四)請參考這則新聞: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50304362/132011032401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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