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新莊高中服儀問題——強制裙裝與換季制度的實質合法性?

Yvonne

台灣的中學校園是一個很奇怪的地方,作為學校人口中的最大多數、應該是「教育目的」及「教育主體」的「學生」,總是無法和校方進行「有效」溝通。好像這樣的溝通會忤逆某種未知的威權,因此成為學生心中不可想像也不能要求的事一樣。

面對著強大的升學壓力,當學生想要向學校爭取權利,她們在學校的困境就更明顯。同學們可能會說「欸我們也不過待在這裡三年,忍一忍很快就可以離開了,幹嘛這麼累?」「這個環境很爛不是我們的責任啊,最好是你有本事可以讓學校改變政策啦。」「而且「太激進」和校方的關係搞差,老師也會很有壓力啊。」班上的同學可能會因為這樣都不會理我、我就變成老師和同學眼中的怪物。也因為這種現象,似乎只有那些完成「高中教育目標」(就是「考上大學」!)的人,才被視為有資格和能力表達對學校的意見的人。

因為這種背景,日前新莊高中的應屆畢業生發起了連署活動,提出一連串和母校環境與政策有關的問題。其中「服儀制度」的問題,也占了相當的比例。「換季制度」、「強制裙裝」、「制服品質太差」和「便服外露或是便服外套」等問題,在他們和校方的對話之後,得出了「交給服儀委員會決定」這樣的結論。但是將「強制裙裝」等等服儀問題交由服儀委員會,實際上是以假民主的方式解決問題,可能會有違憲之虞。

在此,筆者想要針對「換季制度」和「強制裙裝」這兩個普遍性極高,不管公私立高中、國中甚至國小等許許多多的學生都會遇到的問題,提出一點看法:


一、「強制裙裝」隱含性別刻板印象,是違法的服儀政策!

如果學校強制女生穿裙子,而沒有給予其他選擇或彈性,並且以校規懲處,已經具體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二項「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第14條第一項「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有同法第36條罰則的適用。

教育部已有多次函示,要求各公私立高中服儀規定要符合性別平等教育的精神。學校應該保護校園中的性少數(無論她們的身分是教職員或是學生)不受任何差別待遇。這也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所保障的核心價值。因此,校方不能獨斷決定,也不能形式上交給所謂的服儀委員會(不管有沒有適當的學生代表在裡面)判斷「我們是否應該強制女生穿裙子?」;而應給予不願意穿著裙裝的女生有「選擇」的空間。這是憲法所保障的「表現自由」和「性別平等」的價值,也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基本權利不能透過表決的方式逼迫他人放棄;例如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我們也不能用「民主」的方式,投票決定某個人不能信仰某個宗教。

廢除校規中女生夏季制服只能穿裙裝的規定,才符合性平法保障性少數的精神。即使校方透過形式上「民主」的手段,只要強制裙裝,就是強制女性在服裝上一定要符合性別刻板印象,如此就有違法違憲之虞。這個問題至今還相當普遍的存在各公私立的學校中,足見性平法立法後,教育部仍沒有做到督促各校改進的責任,因此也造成學生深受此政策帶來的不便。學生可以做的,是要求校方改進,或是進一步向教育局、教育部投訴,敦促校方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為合法教育政策之踐行。


二、「統一換季」如同軍事管理,毫無教育意義也貶抑學生的自主能力!

很多學校把制服分成夏季制服和冬季制服,也因此有著強硬的統一換季規定,要求學生在穿著形式上應該統一。這樣的規定,無視於學生間的體型差異,也不尊重個人的需求和選擇。這個制度的「法律依據」相當模糊,不知教育主管機關有無統一規定;或是只是各校校方自己訂出來的?即使目前很多學校有「彈性時段」,也無法正當化「統一換季」這個不具有教育意義、也貶抑學生個體性和自主能力的政策!

如果是各校校方自主決定要有統一換季這件事,服裝這種冷熱自知的事情,按照個人對外在環境的感受不同,硬性規定的理由究竟何在?換個說法,學校會規定老師、行政人員,夏天一定要穿著短袖,而女性老師、行政人員等一定要著裙裝,不可以穿長袖或褲裝到校嗎?或是說,校方認為這些已經十五六歲的「人」,對於天氣冷熱還無自處能力?這裡是高中,還是幼稚園、托兒所?

不管是夏季制服、冬季制服,都是「校定」制服,只要穿著整齊(如不混搭),就應該符合校規。至於校方若以「學生又穿長袖又穿短袖看起來混亂」的理由,採取戒嚴時期軍事管理的態度,顯然不符現代的教育精神,也無視學生的主體性,理應受到譴責和糾正。

最後,校方決定這類和學生切身相關,且個別差異性大的事務,仍採取單向、硬性規定的管理措施,顯失彈性,也違背了公民社會中所應服膺的基本民主精神、無視學生的主體性。校方除應儘速檢討相關規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之外,類似事件的決策,都應有符合校內組成比例的學生代表參與,並給予實質的意見表達權利。這樣的權利也應該在校規中明確定之,並公告全校學生。學生參與校內決議的過程,亦應公開透明,方符合校園民主和法治精神。此類學生代表參與學校決策的規定,在相關學校、教育法規中應已有明文。學校作為公權力的執行單位,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確實執行,給予學生實際參與校務決策的空間和權利。

3 則留言:

  1. 借一下文喔 太感動到我了 p.s本人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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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聽你們在放屁!破壞制度是社會動亂的根源,休想毒害學生!反對政治勢力進入教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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